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经家人劝说,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经家人劝说,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