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36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书尧,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经亲友劝说和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田桂华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