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小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应培与被告文小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应培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应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应培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小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应培与被告文小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应培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应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应培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