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培与文小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0:36
原告唐应培。

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小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应培与被告文小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应培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应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应培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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