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礼红。
被告唐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以双方已经案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9.5元,依法减半收取619.75元,被告唐诗辉自愿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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