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朝光。
委托代理人雷海波,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猛诉被告陈朝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猛于2015年3月6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猛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00元,鉴定费6000.00元,合计10900.00元,由原告冯猛负担。
审 判 长 杨君福
审 判 员 刘家权
人民陪审员 汪福贵
二 0 一 五 年 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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