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恒,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仕陆。
原告史家容。
原告沈旭辉。
法定代理人谢胜霞,身份信息详见上列原告谢胜霞。
原告沈炜恒。
法定代理人谢胜霞,身份信息详见上列原告谢胜霞。
委托代理人谢胜霞,身份信息详见上列原告谢胜霞。
被告李静。
被告沈洪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13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茶乡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申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言。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胜霞、沈仕陆、史家容、沈旭辉、沈炜恒诉被告李静、沈洪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胜霞、沈仕陆、史家容、沈旭辉、沈炜恒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沈洪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胜霞、原告沈仕陆、原告史家容、原告沈旭辉、原告沈炜恒撤回对被告李静、被告沈洪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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