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受理通知书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任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红勇
")被告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受理通知书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任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红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