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0:35
原告李某某。

被告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受理通知书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任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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