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力帮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奇,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廖国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力帮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廖国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琴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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