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亮与被告李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恩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恩亮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福鸿
")被告李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亮与被告李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恩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恩亮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