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与被告杨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于2015年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川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王川负担。
审 判 长 黄胜全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被告杨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与被告杨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于2015年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川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王川负担。
审 判 长 黄胜全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