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任诗勇,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卢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远诉被告卢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诗远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卢城已经于案外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诗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诗远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
")委托代理人任诗勇,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卢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远诉被告卢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诗远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卢城已经于案外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诗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诗远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