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大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书诉被告王大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书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茂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茂书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声超
")被告王大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书诉被告王大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书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茂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茂书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声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