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贵与张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0:34
原告李明贵,贵州省湄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第九栋(贵阳国际中心3号)1单元2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黄吉国,该局局长。

被告张钜,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刘斌,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贵诉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局、张钜、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贵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3956.00元,由原告李明贵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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