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元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讯。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益诉被告张元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益于2015年1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茂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茂益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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