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湄潭县长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礼。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昌群诉被告湄潭县长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昌群于2015年1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昌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昌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昌群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