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超与张珂金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0:34
原告文超。

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珂金。

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佳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文昌北路100号1栋2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经理。

被告王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超、张珂金与被告贵州佳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月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超、张珂金于2015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超、张珂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超、张珂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文超、张珂金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晓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