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湄潭县回龙砂石场。
业主程永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禹付诉被告湄潭县回龙砂石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禹付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禹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依法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刘禹付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被告湄潭县回龙砂石场。
业主程永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禹付诉被告湄潭县回龙砂石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禹付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禹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依法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刘禹付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