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禹付与湄潭县回龙砂石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0:34
原告刘禹付。

被告湄潭县回龙砂石场。

业主程永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禹付诉被告湄潭县回龙砂石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禹付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禹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依法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刘禹付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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