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谭吉远。
被告白毅。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大彬诉被告谭吉远、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大彬于2014年9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大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大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谭大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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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梅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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