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进军,30岁,重庆市武隆县人,包工头,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友诉被告朱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友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友以与被告朱进军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友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被告朱进军,30岁,重庆市武隆县人,包工头,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友诉被告朱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友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友以与被告朱进军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友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