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谭吉远。
被告谭相权。
被告朱成芳。
被告白毅。
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瞿光明诉被告谭吉远、谭相权、朱成芳、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光明于2014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瞿光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光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瞿光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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