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仕国,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金诉被告李仕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金于2015年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仕金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仕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仕金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俭
")被告李仕国,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金诉被告李仕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金于2015年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仕金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仕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仕金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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