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光明与谭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0:32
原告瞿光明。

被告谭吉远。

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瞿光明诉被告谭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光明于2014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瞿光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光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瞿光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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