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甲与罗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0:32
申请人罗甲。

申请人罗甲要求宣告罗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罗甲诉称,罗乙系申请人女儿,其于2010年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罗乙为失踪人。

经查,罗乙,女,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农民。罗乙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3日在《六盘水日报》上发出寻找罗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罗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甲申请宣告罗乙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晏毓鑫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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