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0:32
原告杨某,个体工商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昕,系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堕却乡龙滩村大空树组。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晏毓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曾某投资兴办的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急需资金,遂于2012年5月1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3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2.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然而借款发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2.6万元。

原告杨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三份,拟证明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32.6万元。

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举证和质证。

本院对本案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借条三份,加盖有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公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曾某的签名及捺印,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借贷行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借贷事实存在。

经审理查明,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先后于2012年5月10日向原告杨某借款12万元,被告曾某出具借条并签名及捺印;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杨某借款18.6万元,被告曾某出具借条并签名及捺印;2014年3月7日向原告杨某借款2万元,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员工李庭俊出具借条并签名,加盖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借贷行为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6万元,应予支持。被告曾某系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为应属代表公司行为,原告诉称被告借款是为了扩大公司经营,故此三次借款均由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要求由二被告连带偿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32.6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枝特区昌文特色生态养殖观光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若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晏毓鑫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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