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吕跃进,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立案后已在务川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 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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