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盛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全峰。
上诉人王兴志、潘盛嫦与被上诉人谢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兴志、潘盛嫦不服织金县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黔织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 2013年1月,二被告到我家中,请我为其建房,双方口头约定:1、所建房屋为四层,2、第一、二、三层为框架结构,3、第一、二层单价按每平方米190元结算,第三层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4、第四层为砖体结构,按每平方米150元结算。2013年7月,我按约定将所建房屋的第一至三层主体修好,准备动工修建第四层时,二被告提出要将其改建成框架结构,因第四层楼层高,运输量大,因改建而增加了工程量,我要求被告以每平方米250元结算,但二被告只出每平方米220元,双方因差距较大,未协商一致,此后第四层我就没有给二被告修建。我为二被告所建修建房屋工程量为一至三层主体,面积共计354.6平方米,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28,000.00元,尚欠40,556.00元工程款未支付,后我多次找二被告催要结算所做工程款,二被告均以欠我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为借口而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所欠的建房工程款40,556.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查明:2013年1月,原、被告经过协商后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施工技术及工人为被告承建其个人所有的位于织金县鸡场乡凤飞移民街砖混结构平房一栋,双方约定:所建房屋为四层,由原告承建被告房屋基础及主体工程部分,负责砖墙、泥工及支木、打板。其中一、二、三层为框架结构;一、二层单价为每平方米190元,第三层单价为每平方米200元,第四层为砖体结构,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双方按板面建筑平方实际丈量结算。于同年2月18日动工修建,至7月,在原告所承建房屋修至第四层时,因被告要求改建为框架结构,双方因单价协商不一产生纠纷致使工程停工,后被告将所建第四层另行转包。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共支付了28,000.00元的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催讨修建一至三层的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所承建该房屋基础部分双方已结算完毕。原告所承建1至3层,每层面积为117.725平方米,三层总建筑面积为353.175平方米,原告未完工的工程量折合为砌7500块砖的人工工资,按当地市场价为每块砌砖工资为0.3元,共计为2,250.00元。原告无建筑资质。所建房屋无施工图及设计图。本案中,被告不要求对其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原审认为:原告为被告修建农村住宅房屋,双方之间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双方在修建一至三层房屋过程中,均未发生任何矛盾,应视为双方对合同良好履行及认可。对于双方合同未继续履行、工程停工的原因,系在修建四层过程中,因被告提出将其改建为框架结构,双方因改建而增加的工程量的单价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所致。被告辩称原告使其工程停工而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定。对于所建房屋第三层单价,原告主张原口头约定即为每平方米200元计算,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及当地建筑市场价,应予认定。故原告所应得工程款为:一、二层面积117.725×2=235.45平方米,一、二层单价为每平方米190元,一、二层工程款为235.45×190=44,735.00元,第三层工程款为117.725×200=23,545.00元。三层工程款共计:44735+23 545=68,28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8,000.00元及原告未完成的余下工程量折合砌7500块砖的人工工资,每块按0.3元计算,即7500×0.3=2,250.00元,剩余38,030.00元,被告应当予以偿付。被告辩称其支出因原告未完工部份工程款6,800.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且与本院调查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及对建筑材料管理不当、超期交房和阻止第四层转包而使其受到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兴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谢全峰工程款38,030.00元。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107元,被告王兴志负担300元。
上诉人王兴志、潘盛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及判决结果上存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修建房屋包工不包料的单价有出入,约定的第一、二、三、四层的单价为190元/平方米。一审证人知某某的单价也是被上诉人告知的。一审法院未对二上诉人提出的二、三楼的楼梯的设计及施工不合理要求返工,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工期交房造成上诉人的租金损失,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上诉人的材料报废损失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未完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对上诉人找他人完成的未完工程量支付的价款未全部认定。因被上诉人威胁导致上诉人修建第四层房屋单价增高为280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为200元,一审法院是严格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不存在偏颇。上诉人对一审两个证人证实的内容没有表示异议就是承认了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为200元。答辩人的另两个证人证词亦印证了该事实。上诉人诉称的一审法院未审查的内容:设计及施工不合理不是一审审理范围,租金和材料损失由于上诉人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未支持其主张正确。未完成的工程量系上诉人随意改变施工设计造成施工不成,责任在上诉人。答辩人没有采用威胁和不正当的方式造成上诉人的单价增加。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自称其已于2015年2月入住涉案房屋,其表示除楼梯过陡外没有其他质量问题。
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涉案合同效力如何;二、关于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为多少元,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8,03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效力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三)项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为低层住宅,二层(不含二层)以上为高层住宅。农民自建的低层房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而高层房屋则依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本案中,涉案房屋系三层以上的建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承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鉴于被上诉人系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达成的施工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鉴于上诉人已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其除了认为房屋楼梯过陡外,并未提出其他质量问题,应视为涉案房屋质量合格,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
二、关于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为多少元,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8,03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人邓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鲁某某的证言,相互佐证可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为200元,虽然上述证人证词中关于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200元均是听到被上诉人说起,但被上诉人从做工期间和双方发生争议后均表示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200元,被上诉人在不同时期内的说辞一致性,结合一般市场价,和双方口头合同约定的其他层单价(一、二、三层为框架结构;一、二层单价为每平方米190元,第三层单价为每平方米200元,第四层为砖体结构,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可以合理推断出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为200元,而上诉人否认该单价却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第三层单价为2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8,030.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未予审查租金、材料损失等情况错误,一审时上诉人对于其该诉称中一审法院未审查的情况未提起反诉,也未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上述情况以致上诉人可以拒付工程款,故本院对此诉称不予采纳。上诉人对其诉称的上述情况可以另案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诉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由上诉人王兴志、潘盛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可
审判员 朱莉
审判员 唐琳
二О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詹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