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少宽与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0:26
原告邓少宽,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邓坤,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邓少宽与被告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少宽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8月0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少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坤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少宽诉称,被告邓坤于2012年5月3日,向原告邓少宽借款人民币30 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未约定期限,被告邓坤写借条一份,经多次索要,但被告邓坤总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邓少宽急需用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邓坤归还原告邓少宽借款人民币30 000元,利息原告邓少宽自愿放弃。被告邓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邓少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邓少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邓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邓坤借款人民币30 000元的实事。

原告邓少宽提供两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相互佐证,可证实被告邓坤向原告邓少宽借款人民币30 000元的实事,本院均予采信。

被告邓坤未作答辩,未提供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坤于2012年5月3日,向原告邓少宽借款人民币30 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邓坤出具借条上写有“今借到邓少宽人民币叁万元整(30 000元),月息3%。此据,借款人邓坤,2012年5月3日”。原告邓少宽经多次索要,但被告邓坤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原告邓少宽急需用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邓坤归还原告邓少宽借款本金人民币30 000元,在庭审中原告邓少宽自愿放弃利息,要求被告邓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和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邓少宽与被告邓坤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且未违 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原告邓少宽诉讼请求和自愿放弃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坤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判决不利结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少宽借款人民币3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2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612.50元,由被告邓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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