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张发猛,住本市。
申请人胡永红与被申请人张发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发猛价值729842元的财产,担保人龚小兰、罗祥、王细妹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龚小兰的银行存款1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罗祥、王细妹分别坐落于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的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张发猛价值729842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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