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5诉前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25
申请人:张才芬,住本市。

被申请人:宋尚廷,住本市。

申请人张才芬与被申请人宋尚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宋尚廷的贵GQ686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张才芬提供5万元的银行存款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才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张才芬的银行存款5万元。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尚廷的贵GQ686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 芸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