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宋尚廷,住本市。
申请人张才芬与被申请人宋尚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宋尚廷的贵GQ686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张才芬提供5万元的银行存款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才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张才芬的银行存款5万元。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尚廷的贵GQ686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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