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0:23
原告黄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吉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 原、被告于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孩子。从2011年起,原告经常受到家庭暴力,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在被告写了保证书后,原告撤诉。但被告仍然不改其脾气,2015年7月14日,被告又打原告,同月23日,被告又上原告娘家对原告进行打骂。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孩子。

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关系。被告周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2、中寨乡民政股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周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3、中寨乡派出所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关系。被告周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4、户籍登记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所生子女情况。被告周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5、(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事实。被告周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6、保证书一份,拟证明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周某某自愿写下保证,不再打骂原告。被告周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没有异议,后来是因为原告不回来带孩子才打的。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经济产生纠纷,原告黄某某借故外出打工,近三年的时间,其未给家里一分钱,每年回来就住外家。2015年3月,黄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劝说,原告撤诉,当时黄某某也答应回来带孩子,但回去后就擅自出门,丢下两个孩子不管。2015年7月13日,被告是打了原告黄某某,但起因是在黄某某身上。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费500元。

被告为其辩称提供了下列证据:

1、房屋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位于中寨街上的房屋是他人的。原告黄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但自己的东西要拿出来。2、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做结扎手术的事实。原告黄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对被告出示的证据2,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周*庆,2004年10月1日生;次子周**,2005年9月26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做工作,被告写下保证,不再打骂原告,原告撤回了起诉。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根本改善,2015年7月13日,被告再次打骂原告。庭审中,周*庆表示愿意随其母亲黄某某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且生有二个孩子,彼此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为琐事常发生吵打,这影响了彼此之间的感情,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被告写下保证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双方之间的分歧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再次发生吵打,这已严重伤害了彼此之间的感情,现被告亦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其中的一个孩子,婚生子周*庆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周国庆由原告抚养成人较为适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没有共同财产,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作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婚生子周*庆由原告黄某某抚养成人,婚生子周**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成人。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钟吉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昌维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