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大洪,系六枝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世富。
原告李晓兰诉被告倪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大洪,被告倪世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晓兰诉称,2013年2月26日,陈敏向原告借款2.8万元,被告倪世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且用被告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陈敏借款后就外出未归,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同期银行利息50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六枝特区中寨乡四方井村怎么一份,拟证明借条上的李小兰和诉状上的李晓兰是同一人。
经质证,被告倪世富无异议。
2、借条一份。拟证明陈敏向原告借款2.8万元,被告倪世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倪世富无异议。
3、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在借款时被告用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倪世富称没有这回事。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1、证据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倪世富辩称,该款是原告和被告的儿媳妇陈敏到赌场上去放的高利贷,后来收不回来就叫陈敏帮原告收,并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因为当时原、被告是情人关系,所以被告就为该笔贷款作担保,后来被告已经还了1.7万元,现在实际只欠1.1万元。
被告倪世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收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已偿还了原告1.3万元。
原: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当时实际只还了3000元,不知道谁在3000元的前面加了一个“1”,所以变成了1.3万元。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陈敏向原告借款2.8万元,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陈敏外出未归,被告为其偿还了1.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陈敏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现借款人陈敏外出未归,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偿还了原告1.3万元,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本院支持1.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50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陈敏与原告之间的借款是高利贷,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世富偿还原告李晓兰借款本金1.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晓兰负担50元,被告倪世富负担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陶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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