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星福。
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为贵州省金沙县兴旺矿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付款行重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日,收款人为贵州佳信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麻栗坡县中信硅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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