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黄艳,住本市。
被申请人:胡斌。
申请人魏红杰与被申请人黄艳、胡斌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107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红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贵州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坐落于本市南明区小碧乡云盘村1-4层、-1-4层的房屋。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艳、胡斌的价值107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0 一 四 年 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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