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润凤诉罗有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0:12
原告罗润凤。

委托代理人和承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有才。

委托代理人罗正林(被告之子),系本案被告。

被告罗正林。

委托代理人汪汝英,系被告罗正林之妻。

第三人罗润芝。

第三人罗正友。

原告罗润凤诉被告罗友才、罗正林及第三人罗润芝、第三人罗正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贵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润凤及委托代理人和承春、被告罗正林、第三人罗润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罗正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润凤诉称:原告系被告罗友才之女,系被告罗正林之妹,系第三人罗润芝、罗正友之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们一家(包括母亲张素珍,已故)以被告罗友才为户主向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下坝村民委员会共计承包土地9.01亩,用材林地15亩,原告于1992年6月22日与本村民李江南结婚,婚后由于其在李江南户内未分得土地。其一直便向被告罗友才、罗正林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终因被告的拒绝而未能顺利实现自己土地份额的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至法院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罗润凤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分额;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友才辩称:以前是按六个人分的,原告占六分之一。

罗正林辩称:以前是按六个人分的,原告占六分之一。应当按照第二轮的土地承包证来明确承包土地。

第三人罗润芝辩称:我的意见是我的有好多就拿好多给我。

第三人罗正友未发表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本系同一家庭成员。据原告提交的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下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所载:“兹有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下坝村二组村民罗友才在1981一轮土地承包时现有家庭成员6人,分别是罗友才、张素珍、罗正林、罗正友、罗润凤、罗润芝”。又据原告提交的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下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所载:“兹有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下坝村三组村民罗润凤(性别女,身份证号×××)于1992年6月22日与贵阳市小碧乡下坝村三组5号村民李江南(性别:男,身份证号×××)登记结婚,在李江南户未分得土地”。现原告以一直向被告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被告拒绝而未能顺利实现自己土地份额的承包经营权为由,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落款为1998年7月28日,合同编号为040505-056的贵阳市农村土地调查登记表记载:以罗友才为承包户主,原承包人口为6人,现承包人口为8人。根据被告罗正林提供的1998年颁发的以罗友才为承包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记载,该承包户人口亦为8人。张素珍于2013年10月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罗润芝向法庭提交遵义县永乐镇群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罗润芝在婚照后,在该村及村民组未分得任何土地。本院曾于2014年7月1日向本案所涉承包地所在的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下坝村民委员会发函查明以下内容:以罗友才为户主的承包户承包人数是按第一轮承包人数6人计算?还是按第二轮承包证登记人数8人计算?还是按现实际人数7人计算?该村委会就此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关于贵院所提出的罗友才土地承包户二轮土地承包人数与一轮土地承包人数不符事宜,我村委会给予解释是二轮土地在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承包的,具体是以一轮为准,还是二轮为准,我村委会不是专业机构。请贵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在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原告依然拥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承包权。承包经营户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法院尊重其协议;如未达成分割协议的,原则上按照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人数进行平均分割,具体处理上只确定各自享有的土地经营权的份额。在第一轮土地经营权承包时以罗友才为户主的承包经营户的承包人口为六人,原告罗润凤即为六分之一,故依法享有南明区小碧乡下坝村二组罗友才户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六分之一的份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罗润凤享有以罗友才为户主所承包土地的六分之一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30元,由被告罗友才、罗正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贵霞

二 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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