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贵生。
原告罗林江。
原告罗林通。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秦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秦琪村委),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秦琪村。
负责人钱庭国。
委托代理人马平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世明。
本院审理原告李廷秀、罗贵生、罗林江、罗林通诉被告秦琪村委、方世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请依法确认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秦琪村民委员会收回原告位于秦棋村烂泥沟的承包地的行为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但是否侵权认定的基础,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土地权属产生争议,原告提供了土地承包证、被告秦琪村委提供了绕城公路征占土地付款清单(补征)以及记账凭证来证明诉争土地已经被征拨、被告方世明提供了其与秦琪村委签订的承包协议来证明其对诉争土地享有使用权,该土地承包证与承包协议载明的内容相矛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廷秀、罗贵生、罗林江、罗林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给李廷秀、罗贵生、罗林江、罗林通。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贵霞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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