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兴诉王兴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0:09
原告王文兴。

被告王琳。

原告王文兴与被告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兴、被告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兴诉称: 2009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被告断续还了原告104000元。五年来被告以无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96000元。

被告王琳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尚欠87000元未还。现无还款能力,只有追回在外债权后才能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到人民币20万元借条。现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还款113000元,变更诉讼请求为87000元。双方认可口头约定月息1.75%,被告付息至2009年10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7000元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为证,被告也认可借款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王文兴借款人民币8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王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曲

代理审判员  闵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亮

二 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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