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仪,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紫云县人,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乡红院村班家寨组,现居住地不明。
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城房开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熙,公司法务专员,特别代理。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王仪、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王仪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继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永雄、人民陪审员宋升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继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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