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0诉前保全裁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08
申请人:韩清清,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贵州永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延安中路20号贵州信合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罗紫文。

申请人韩清清与被申请人贵州永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永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聚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清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永得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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