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创钢结构公司与贵州凯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08
原告重庆佳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路126号2-7-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峥松。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凯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庄德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佳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贵州凯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66.00元,由原告重庆佳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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