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8贵阳仲裁委移送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08
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合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98号新星园4-10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任斌,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邓祥英,住本市。

被申请人:李太勇,住本市。

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合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祥英、李太勇因借款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58.960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合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保全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合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新合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本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阳光100商住楼B幢21层3号的房屋。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邓祥英、李太勇价值58.960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0 一 四 年 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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