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5诉前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08
申请人:袁德武,住本市。

被申请人:清镇市盛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朱传勇。

申请人袁德武与被申请人清镇市盛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清镇市盛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2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袁德武及担保人焦明、袁海宁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德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袁德武及担保人焦明、袁海宁价值228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清镇市盛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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