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广标。
被申请人:贵州俊业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3楼8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银。
申请人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俊业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6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价值62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俊业恒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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