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东升。
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晶。
被申请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木。
申请人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申请人的3639.7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价值3639.72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9.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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