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4长城公司诉前保全裁定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07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地址在本市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负责人:玉明威。

被申请人: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中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婧。

被申请人: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其诚。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被申请人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2亿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价值1.2亿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洪琴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