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秀娥。
申请人:司翠霞。
申请人:杨刻澎。
法定代理人:司翠霞,自然情况同上。
申请人:杨刻潺。
法定代理人:司翠霞,自然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邱永刚,年龄不祥,住本市。
申请人杨先路等人与被申请人邱永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深德源物流有限公司、王军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先路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贵州深德源物流有限公司、王军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邱永刚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四 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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