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某某,男,香港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兰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 珏
审 判 员 袁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陈忠霞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