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02
原告潘某某,女,汉族,湄潭县人。

被告林某某,男,香港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兰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 珏

审 判 员  袁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陈忠霞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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