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文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沙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1号。
负责人王润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万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颜建禾,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信春与被告遵义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及第三人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蒙信春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信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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