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汉族,遵义县人,系骆洪远之妻。
被告黄元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洪远与被告黄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洪远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元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洪远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元波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洪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骆洪远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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