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佳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