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苟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苟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茂玲
")被告苟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苟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茂玲
")